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赵县纪委监委机关请销假制度

来源:赵县纪委监委 发布时间:2020-12-08 17:01:56 阅读量:735


  第一条  为加强机关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维护工作秩序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  第二条  本规定适用于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干部职工。

  第三条  除国家法定假日外,干部职工拟请假的,须填写请假审批表,并按程序审批后交办公室备案。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,应先口头请假,事后再补办书面手续。

  第四条  假期结束后应按时上班,在向准假领导报告后到办公室销假。

  第五条  干部职工因私事或患病及非因公负伤的,由本人提出申请,可请事假病假。

  委领导班子成员1天(含)以下的事病假,报常务副书记批准,向纪委书记报告;1天以上的事病假,经常务副书记同意,报请纪委书记批准。

  委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1天(含)以下的事病假由主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副书记批准;1天以上3天(含)以下的事病假,经主管领导、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常务副书记批准;3天以上的事病假,经主管领导、分管副书记、常务副书记同意,报请纪委书记批准。

  其他干部职工1天(含)以下的事病假,经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,报主管领导批准;1天以上3天(含)以下的,经所在内设机构、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、主管领导同意,报分管副书记批准;3天以上的事病假,经所在机构主要负责人、主管领导、分管副书记同意,报常务副书记批准。

  长期病假,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。

  第六条  干部因公外出报备

  委领导班子成员离开赵县,须向纪委书记报告;委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派驻(出)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提前向委主管领导、分管副书记和常务副书记报告,同时向办公室报备,报备内容包括外出事由、时间、地点(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,报备表附后)。

  外出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返回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。

  第七条  休假、事假、病假情况由办公室每季度统计汇总,向委主要领导报告。

  第八条  请休假获准后,需对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和交接后方可离岗。请休假期间,应保持通信联系畅通,如遇紧急情况,应及时返岗。

  第九条  干部职工请事假、病假累计30天(含)以上的,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当年请事假、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,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。

  第十条  借调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。

  第十一条  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 第十二条  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委机关下发的有关请销假制度废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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